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青2521民初72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93458T,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十路1155号智巢产业园10-6-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33787366P,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5号1幢12102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6MQ38Q,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世家星苑101号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现场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公司)、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第三人陕西德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德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陕西德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青海平台参加诉讼,被告陕西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陕西建工公司、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农民工工资44900元;本案诉讼费由陕西建工公司、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陕西建工公司为项目总发包方,将华能青海塔拉滩十标段100兆瓦光伏电站项目分包给陕西德能公司。2020年10月10日,陕西德能公司与***签订《华能青海塔拉滩10标段10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接地扁铁焊接施工合同》,但是陕西德能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再分包给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与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直接结算付款。2022年2月22日,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向***出具《情况说明》,尚欠***农民工工资44900元。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从陕西建工公司分包六标段工程,陕西德能公司分包十标段工程,***对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陕西德能公司都提供了劳务,现欠付的劳务费是为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六标段工程上提供劳务时产生的。
陕西建工公司辩称,2020年11月26日陕西建工公司与陕西德能公司签订《***南州2020-10#、11#、12#地块各10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10标段设备安装及电气工程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将项目设备安装及电气工程分包给对方,该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于2023年3月7日对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并签订《***南州2020-10#、11#、12#地块各10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10标段设备安装及电气工程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现陕西建工公司已及时足额向陕西德能公司支付了除质保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此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陕西建工公司与***无任何合同关系,故陕西建工公司没有向***履行付款的义务。
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辩称,对***主张的欠付其劳务费的事实和金额均认可,但因工程款尚未到位,暂时无力支付,计划2023年9月底前分两期付清,该欠款与陕西建工公司无关。
陕西德能公司述称,对***主张的欠付劳务费金额无异议,该欠款是***在六、八、十标段工程上提供劳务时欠付的尾款,经陕西德能公司与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协商,***在六、八、十标段提供劳务时尚欠的尾款由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以出具《情况说明》的形式予以确认;亦认可与陕西建工公司结算的事实,但质保金应当是50多万元而不是167602.36元;另,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向***支付欠款的同时其应提供个人劳务发票。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6日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陕西建工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签订《中广核青海省海南州特高压外送基地电源配置项目塔拉滩六标段100MW光伏电站项目之土建、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二标段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将该项目六标段分包给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暂定合同价款为13877066.07元;2020年10月10日陕西德能公司与***签订《华能青海塔拉滩10标段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接地扁铁焊接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为华能青海塔拉滩10标段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十标段提供接地扁铁焊接服务,单价为6元/米,最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为中广核青海省海南州特高压外送基地电源配置项目塔拉滩六标段100MW光伏电站项目六标段提供接地扁铁焊接服务,并按照上述单价及结算方式结算六标段的劳务费;2020年11月26日陕西建工公司与陕西德能公司签订《***南州2020-10#、11#、12#地块各10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10标段设备安装及电气工程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该项目十标段的设备安装及电气工程分包给陕西德能公司,合同暂定含税总价款为9710849.7元。合同签订后,***向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陕西德能公司提供劳务,陕西德能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其支付劳务费150000元、2021年1月25日支付25342元、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46332元。工程完工并经结算后,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22年2月22日与***(身份证号:XXX)施工队结算青海塔拉滩六、八、十标尾款,还欠***施工队44899元。.。.。.”(原文表述),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为便于财务记账,双方将该情况说明中***、张建设劳务费合计为44900元。
另查明,2023年3月7日陕西建工公司与陕西德能公司就10标段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南州2020-10#、11#、12#地块各10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10标段设备安装及电气工程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结算协议》,确认最终结算价为6879389.77元,已支付工程款为6710693.52元,尚余质保金168696.25元未支付;陕西建工公司与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就六标段工程目前尚未结算。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华能青海塔拉滩10标段100兆瓦光伏发电站项目接地扁铁焊接施工合同》《情况说明》,陕西建工公司提交的《***南州2020-10#、11#、12#地块各10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10标段设备安装及电气工程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中广核青海省海南州特高压外送基地电源配置项目塔拉滩六标段100MW光伏电站项目之土建、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二标段专业分包施工合同》《关于***南州2020-10#、11#、12#地块各10万千瓦光伏并网发电项目10标段设备安装及电气工程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结算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未与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向***支付劳务费的转账凭证及《情况说明》能够证实***向其提供劳务以及欠付***施工队劳务费44900元的事实,故对***主张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449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陕西建工公司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因***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载明是欠付六、八、十标段的总尾款,现各方当事人已无法分清各标段欠付的具体金额,且陕西建工公司向陕西德能公司已付清十标段除质保金以外的全部工程款;陕西建工公司与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六标段工程尚未结算,本院亦无法查明陕西建工公司欠付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的十标段施工合同仅能证明其与陕西德能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陕西建工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现欠付***劳务费的《情况说明》系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出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欠款应当由西北火电西安分公司支付,故***主张陕西建工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尚欠劳务费44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元,由陕西西北火电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