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远望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伟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广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6584号 原告:重庆伟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滨二路**7-3、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TLM5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鑫远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遵义市鑫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白***苑小区3-1-E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08797730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黔广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大道国际商贸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LQTM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遵义天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农贸市场内******门面用代码9152030206575905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伟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远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遵义市鑫远望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黔广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遵义天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伟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伟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