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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2297号 原告:***,男,生于1951年9月16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兰州华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后街2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金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兰州华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金昌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以双方已经结算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