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汇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汇能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28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能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天津汇能朗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邦喜公路北侧、天津市雀巢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东侧(天津华能北方热力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华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欣,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倩,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镇街道办四联村施庄组。

法定代表人:蔡长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能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的(2020)津0119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天津汇能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702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739272.3元自2019年10月2日起,230968.7元自2020年10月8日起均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072元,减半收取计70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6元,由天津汇能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5元,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7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蔡长虎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张局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梅赛德斯-奔驰牌和车牌号为苏K×××××凯迪拉克牌两辆汽车,其中车牌号为苏K×××××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车牌号为苏K×××××凯迪拉克牌汽车因所属地车辆管理所未能查询到该机动车信息,故我院未能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桂双

审 判 员 张 新

审 判 员 马成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小玉

书 记 员 赵志鹏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28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能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天津汇能朗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邦喜公路北侧、天津市雀巢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东侧(天津华能北方热力设备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华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欣,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文倩,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镇街道办四联村施庄组。

法定代表人:蔡长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天津汇能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的(2020)津0119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天津汇能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702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739272.3元自2019年10月2日起,230968.7元自2020年10月8日起均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072元,减半收取计70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6元,由天津汇能朗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5元,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75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蔡长虎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张局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梅赛德斯-奔驰牌和车牌号为苏K×××××凯迪拉克牌两辆汽车,其中车牌号为苏K×××××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车牌号为苏K×××××凯迪拉克牌汽车因所属地车辆管理所未能查询到该机动车信息,故我院未能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深度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桂双

审 判 员 张 新

审 判 员 马成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小玉

书 记 员 赵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