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4516号
原告:武汉沃克菲诺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栋23层A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沃克菲诺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沃克菲诺涂装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沃克菲诺涂装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沃克菲诺涂装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8元,由原告武汉沃克菲诺涂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