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

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2789号 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嵊州市三界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32560470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嵊州市三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住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3097071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4.5元,减半收取计2022.3元,由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