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2789号
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嵊州市三界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32560470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嵊州市三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住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3097071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4.5元,减半收取计2022.3元,由原告嵊州市鑫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