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28民初458号
原告:长阳文洲商行,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坪村二组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28MA4DC7PL17(1-1)。
经营者:***,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211223097071788。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阳文洲商行与被告长园天弓智能停车系统(湖北)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2023年4月25日,原告长阳文洲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阳文洲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阳文洲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阳文洲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