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5632号
原告:泰安市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颜士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萌,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刘太友,总经理。
原告泰安市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泰安市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泰安市天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朱洁
书记员郑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