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1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希秋,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刘太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宗希秋、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梦丽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