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民再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之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粥店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粥店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鲁09民申7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21)鲁0911民初5150号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凭***出具的2017年6月16日人工工资已结清的单据,作出判决有失法律**。该工程前期是由***承包,***与其签订合同,因为未付劳务费造成工地停工,工地负责人出具结算单,停工后,粥店建筑公司出面,由***的儿子***接手该工程,并与其重新签订合同,由粥店建筑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干完工程后,粥店建筑公司让***的木工、钢筋、打灰三个班组出具工人工资已结清的单子,出具后粥店建筑公司并未按约定付清工人工资,至今还欠***、木工、钢筋等工人工资,有他们出具的证明。而且***之前的劳务费也未结清,该工地也不是只有这三个工种干活,还有施工中的机械租赁费、技术员工资(2人)、塔吊工人工资(4人)、施工工长(2人)、维修工(1人)每天有5个工人打扫卫生,还有在给***施工期间,因***未付工人工资,***垫付外地工人工资30余万元,有证人、***借款证明,还有劳务利润等未收回。只是打灰工全额支付,其余工程未付清,出具证据的也未付清。二、***与***出具的结算单为3986239元,是***在7#、12#楼施工的总劳务费,包括人工工资。***、粥店建筑公司每次付结工人工资,***都为其出具收条,截止2021年起诉,***共为其出具了3270000元收据,按被申请人出具的结算单,尚欠***劳务费716239元,请法院组织对账查清事实。三、2017年6月16日***出具7#、12#人工工资已结清证明后,粥店建筑公司未付承诺的工人工资,至2021年起诉期间,***向被申请人***、粥店建筑公司法人***一直讨要未付劳务费,期间2018年春节支付4万元,2019年春节支付5万元,2020年5月支付2万元,2020年春节支付4万元,其后一直未付。如按***出具的工人工资已结清单据,为什么粥店建筑公司一直在付款,特此证明粥店建筑公司一直欠付工人工资,而且***有与***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还有与粥店建筑公司法人***的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现场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证实自***出具工人工资已结清证明后,还一直讨要劳务费。人工工资已结清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也未提及***出据的证据、证言、录音等证据,请求法院重新调查改判。
***、***辩称欠款基本付清,并且提交了人工工资已付清的证明。
粥店建筑公司辩称,粥店建筑公司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欠申请人劳务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申请人要求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再审认为,从***一审中提交的2014年5月9日、2015年7月3日分别与***、***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看,本案系***、***将大河回迁楼7#、12#工程承包给***施工,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调查时,***提交的其于2019年9月28日与***的短信记录及2020年、2021年其与***的短信记录显示,***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人工费已结清的证明后,***仍继续向***、粥店建筑公司索要款项,***、粥店建筑公司并未表示不欠付涉案工程款,且根据***提供的证据,其在2019年、2020年仍在向***付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准确查明事实,**妥善解决本案纠纷,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清***、***是否欠付***涉案工程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申请人***预交的再审案件受理费109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