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民终2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重审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准确界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根据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各方举证情况,必要时可行使释明权,并依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判决,不能在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又告知其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85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9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