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民申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粥店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