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泰安市明珠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民申8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泰安市明珠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泰安市明珠建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