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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祥信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保洁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4262号
原告:广州市祥信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朗村渔尾桥南侧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34914151P。
法定代表人:李杨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斌,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深圳市保洁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云路段张边桥侧大沥兴盛综合市场西区7栋2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00904125。
负责人:谢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润春,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深圳市保洁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3号富奇创意大厦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1791W。
法定代表人:李发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新,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6号(原南海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980098794R。
负责人:彭浩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宇,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列原告广州市祥信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保洁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洁恒南海分公司)、深圳市保洁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洁恒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被告保洁恒南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润春、保洁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新、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保洁恒南海分公司、保洁恒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合计78420元。2.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1.粤Y×××××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请求法院重新划分。粤Y×××××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为市政环卫车辆,该类型车辆在工作时有相应特权,本起事故中粤Y×××××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过失仅为越过实线,该行为符合该类型车从事行业的特征。3.对原告诉请各赔偿项目的意见(详见附表)。4.人民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保洁恒南海分公司辩称,1.对原告的诉请由法院依法审查。2.对人民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没有异议。3.保洁恒南海分公司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被告保洁恒公司辩称,与被告保洁恒南海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9月27日,***驾驶粤Y×××××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桂和路从和顺往桂城方向的最右侧车道内行驶,当行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S267桂和路岗联红绿灯路口时,越过实线往左侧车道变更的过程中,碰撞左侧车道内由李大军驾驶的粤A×××××号中型厢式货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由***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大军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被告***对上述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维持上述认定。
粤A×××××号中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原告。2018年10月23日,佛山南海区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粤A×××××号中型厢式货车损失价格58494元。原告提交同等价格的维修费发票。原告支付估价费2790元、拖车费2800元。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新达汽车修配厂出具《维修证明》:该车于同年11月16日至12月13日维修,车主于同年12月27日提车。粤A×××××号中型厢式货车用于道路运输。
粤Y×××××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保洁恒南海分公司。***系保洁恒南海分公司聘请的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保洁恒南海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该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驶等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事发时驾驶粤Y×××××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实施变更车道时,影响了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系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即使粤Y×××××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市政养护作业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以不受标志、标线限制,也不能影响相关车道正常车辆的行驶。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辩称粤Y×××××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从事道路养护工作中越过实线为其工作特权,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核定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为75566.67元。第一至三项计64539元,则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62539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款则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第四项11027.67元,属车辆停驶产生的间接损失,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免赔。该款则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保洁恒南海分公司承担。综上,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赔偿64539元予原告。原告请求被告***、保洁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4539元予广州市祥信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二、深圳市保洁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027.67元予广州市祥信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州市祥信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50元,减半收取88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0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负担724.44元、深圳市保洁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负担123.7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珈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唐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