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洁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深圳市新南天实业有限公司等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10民初120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女,192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江湖,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被告:深圳市新南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办事处深圳大工业区丹梓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恩淙机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市花路9号。
法定代表人:CHUAHIANSEK(***)
被告:深圳市保洁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湖、***与被告深圳市新南天实业有限公司、恩淙机电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保洁恒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湖、***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