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17761号
原告:***,女,汉族,住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深圳市保洁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道五和大道****创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179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保洁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20年1月份劳动报酬差额1214.78元及赔偿金,从2020年2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按每日144.25元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清洁工作。2020年1月,被告漏计了原告的工作天数,少发了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外的劳务报酬。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保洁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劳签订《劳务合同》,约定鉴于被告业务需要,被告雇佣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聘用期限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工作时间为全日制班,原告担任保洁工作,被告有权调整原告工作岗位,原告应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并接受被告的绩效考核。被告应每月2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原告上一个月的劳务报酬,约定基本工资为2200元/月。
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记载,被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原告发放2019年11月的报酬4032.63元,于2020年1月19日支付2019年12月的报酬4169.52元,于2020年3月2日支付2020年1月的报酬1665.67元。原告主张,被告少发了2020年1月的报酬。被告主张,其实际发放报酬至2020年1月19日,原告当月实际工作日为14日,按照合同约定的2200元/月工资标准,另原告当月加班时长为13.5小时,按照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应发工资,被告实发报酬已足额发放。被告为此提交了有原告签名的考勤表,该表显示的出勤记录与被告陈述的一致。原告否认该考勤表内容的真实性,辩称其签名时该表内容是空白的。
原告曾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1月20日工资差额1214.78元。2020年4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原告因而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其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属劳动关系,但因原告在签订该合同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双方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本院按照劳务合同关系处理双方的争议。原告主张的报酬计算方式,特别是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无合同依据,被告均是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计算,但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因此,本院依据双方无争议的已实发的2019年11月、12月的劳务报酬,计算原告应得的每月平均报酬,数额为4101.08元/月,计算方法(4032.63元+4169.52元)÷2个月。被告提交的考勤表及员工变动单记载,原告最后提供劳务日是2020年1月19日,因此其应取得的当月劳务报酬为2597.35元,计算方法:4101.08元÷30天×19天。被告已发放1665.67元,故还欠原告2020年1月的劳务报酬931.68元。原告另请求赔偿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保洁恒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的劳务报酬差额931.6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迳行支付给原告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杜 攀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