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孚光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三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百孚光缆(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和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百孚光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百孚光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4元,由上诉人百孚光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