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泰电梯有限公司

济南恒泰电梯有限公司与淄博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民初274号
原告:济南恒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755368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义乌商城街8-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N7M3M0J。
法定代表人:傅朋朋。
原告济南恒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恒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恒泰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恒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济南恒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