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72执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51903A。
法定代表人:施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9803934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长江镍业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所有的财产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