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043号
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宏达路1867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街道小港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鹰扬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晏婴路16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鹰扬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