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

(2021)琼72民初19号某某与某某、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72民初1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61.55元,减半收取2253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方卫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文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