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447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9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5190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84.8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0592.4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