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初447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9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5190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84.8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0592.4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