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2民申425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大港南路1号。

法定代理人:刘荣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龙,男,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夏庄工业园4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征,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正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0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正泰公司于20178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正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波
审  判  员   左颖星
审  判  员   佘 卫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蒙 镭
书  记  员   裴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