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正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申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大港南路1号。
法定代理人:刘荣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龙,男,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夏庄工业园4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征,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正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0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正泰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正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波
审 判 员 左颖星
审 判 员 佘 卫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蒙 镭
书 记 员 裴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