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5938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扬中市新坝大港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686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亿鑫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80481007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亿鑫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民终1694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59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