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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164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辉路60号第19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湾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大港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案号为(2021)苏1182民初2713号。后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27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故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振大电器成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奚 叶 沁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