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19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1414568617,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案款147711.47元、执行费
用。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12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2执19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