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4345号
原告: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集里路20-2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天马路天马花园小区9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黎**。
被告:黎**,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845元,由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左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