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4345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集里路20-2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天马路天马花园小区9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黎**。
被申请人:黎**,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申请人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浏阳市的房产[权证号:湘(2019)浏阳市不动产权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名下坐落于浏阳市的房产[权证号:湘(2019)浏阳市不动产权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