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43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集里路20-2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天马路天马花园小区9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黎**。
被申请人:黎**,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43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其名下坐落于浏阳市的房产[权证号:湘(2019)浏阳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现长沙康居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湖南福方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名下坐落于浏阳市的房产[权证号:湘(2019)浏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左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