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民初1780号
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大道234号新城国际A栋26楼。
法定代表人:黎海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伏根,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杰,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男,1975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卫民,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三联社区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李东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东,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4474元,由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青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