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777号
申请人: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886550435,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523524627,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
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苏0322执保5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7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提交申请书,并同时提交被申请人名下莱商银行账户余额对账单,证实该账户余额为415330.11元,遂申请解除其名下除莱商银行账户以外的保全措施。申请人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除莱商银行以外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支行,账户:15×××59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账户:81×××83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复圣支行,账户:37×××18_1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