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901号 申请人: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886550435。 被申请人: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523524627。 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0322民初4936号】中,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苏0322执保5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7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740元的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