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437号
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郑州市上街区。
经营者:陈长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钦,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琨,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熊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143,27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143,2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丽叶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静书记员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