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4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郑州市上街区。
经营者:陈长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钦,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琨,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熊杰。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豫0106民初14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143,2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以双方协商为由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存款143,27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该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丽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静书记员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