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437号之一
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郑州市上街区。
经营者:陈长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钦,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琨,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熊杰。
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以与被告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因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变更诉讼请求,其多交纳的1,558元予以退还)、保全费1,236元,共计1,261元,由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通航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徐丽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