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

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4206号
原告: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东城管理办公室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4MA40Y0QY3J。
法定代表人:王会霞。
委托代理人:郑国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4号楼8层802。
法定代表人:熊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998元,由原告漯河市强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玉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