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

漯河市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4765号
申请人:漯河市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熊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漯河市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漯河市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9095.66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漯河市恒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亚晨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9095.66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玉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