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民终64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澧县金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社区居委会朝阳西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朝阳东街。
法定代表人:*成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修书,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澧县金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本院认为,因临澧县金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澧县国土资源局、临澧县商务粮食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正在诉讼中,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于前军
审判员***
审判员孙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