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7民初60号
原告:常德新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湖南省临澧县。
负责人:杨业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坤,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澧县粮食局,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鄢孝林,局长。
被告:临澧县粮油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王焕安,董事长。
被告:临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易文斌,董事长。
被告:临澧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章兴桂,总经理。
原告常德新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告临澧县粮食局、临澧县粮油总公司、临澧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临澧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各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及涉案资产均在临澧县,由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和矛依法解决纠纷,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海澜
审判员 于 琇
审判员 朱晨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晓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