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4民初2836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281号尚城国际2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84084571F。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A403-4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J8H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