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

***与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3民初109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龙乡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25806896L。
法定代表人:闫毅,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受理费1391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366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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