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

***与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23执1933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
***与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2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34399.16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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