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

***与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3民初1207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3年11月6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银根,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龙乡路南侧,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25806896L。
法定代表人:闫毅,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西峡县市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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