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9执710号
申请人***,男,200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6023602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新野县正泓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人身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新野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柳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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