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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市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旗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7民初1590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医圣祠街药材交易区35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社旗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城关镇红旗路城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巴红松,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旗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实际雇主***已将所欠工程款支付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9.00元,减半收取计165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