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民初14585号之一
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爱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女,汉族,1996年6月27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法务专员。
被告:社旗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城关镇红旗路城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巴红松。
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社旗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79元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关联(2021)粤1973财保1250号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秀萍
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