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民初3288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8月1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伟,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社旗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城关镇红旗路城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巴红松,任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原告***与被告社旗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向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宇书记员张万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