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7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红旗路城建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671660536B。
法定代表人:巴红松,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范,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用名马海,男,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本院在执行社旗县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7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进行财产申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及居住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 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沛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