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杏博湾酒店有限公司、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闽民终901-1号
上诉人厦门杏博湾酒店有限公司、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园博园景区管理处、原审第三人厦门市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杏博湾酒店有限公司、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475元、2479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 忠 代理审判员 黄 挺 代理审判员 王雅芳
书 记 员 郑溪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