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厦门旗山云创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206执234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福建建威发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旗山云创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终结(2020)闽0206执234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效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故终结(2020)闽0206执23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惠清 审判员  谢源成 审判员  陈奕婷
书记员  初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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